近日,貴州省民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和貴州銀保監局四部門聯合印發《貴州省養老機構預收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六章三十三條,詳細對預收服務費管理、預收會員費管理、質押金管理、存管賬戶管理、監管措施等進行了明確,進一步規范養老機構銷售會員卡等行為,有效防范養老機構采取會員卡、預付費等方式收取大額費用帶來非法集資風險。
《辦法》明確,在貴州省轄區內開展業務的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機構可以與服務對象協商預收資金,但不得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承諾明顯低于市場價入住或折扣返利優惠等形式,誘導老年人及家屬預交資金。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服務對象推銷非法金融產品,不得推銷任何種類的保健產品服務,也不得為其他經營主體或個人推銷非法金融產品、保健產品活動提供協助和支持,嚴禁向服務對象非法集資。任何機構、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打著銷售養生養老基地、老年公寓等旗號或者以投資、加盟、入股養生養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義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辦法》規定養老機構實行會員制。會員卡客戶總數不得超過該機構實際可用床位總數;收取的會員費總額不得超過本機構扣除銀行貸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收取的會員費僅限用于彌補本機構設施建設資金不足及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期貨等投資及其他借貸用途;實行連鎖化、集團化運營的養老機構,不得將本機構收取的會員費用于其他關聯養老機構;會員卡應當實行實名制,且僅限本人使用;應當向會員卡客戶出具風險提示函、收費憑據,并簽訂合同,明確收費標準、權利義務、退費處理、爭議解決等事項。
《辦法》還就本辦法出臺前已收取了會員費處理問題進行規定。出臺前已經收取了會員費的養老機構,應當主動向民政部門報告。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是符合收取條件的,應在三十日內按規定進行備案并設立存管賬戶,并將所收取會員費全部轉入存管賬戶。二是不符合收取條件的,應制定退款計劃并在有關部門監督下嚴格履行。
《辦法》對養老機構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床位費、護理費、伙食費、水電費等養老服務費,也進行了明確規定。一是鼓勵養老機構按月向服務對象收取服務費,養老機構預收的服務費應當專款專用,僅限用于按月沖抵服務對象應付的服務費。二是養老機構與服務對象之間提前終止服務合同的,養老機構應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實際使用的服務費,養老機構應當在結算費用時予以無息退還。一方存在違約責任的,按照雙方服務合同的約定執行。同時,養老機構應當在接待大廳等醒目位置公示本機構床位費、護理費、伙食費、水電費等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內容和基本銀行賬戶、存管賬戶等信息,接受有關部門和老年人及家屬監督,不得在公示項目、標準或合同外收取費用。
《辦法》強調,對加強養老機構預付費管理,有關部門將實行備案管理、設立存管賬戶、強化監督檢查、加強資金監測、加強宣傳教育等監管措施。(貴州省民政廳)
本文標題:貴州省養老機構預收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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