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上門掌摑男童推倒老人是否構罪?律師回應
時間:2022-12-09 20:02 來源: 作者:小杰 人瀏覽
11月9日,據江蘇南京玄武區警方通報,11月8日19時許,家長魯某某(男,33歲,某醫院社會聘用制人員)因當天上午其兒子在幼兒園與同班男童爭搶玩具時被對方戳破頭皮,到對方家中討要說法。期間,魯某某情緒激動,用手擊打該男童面部,致其仰面倒地。該男童祖父祖某某先后持塑料椅、木椅與魯某某發生肢體沖突,被魯某某推倒致腿部骨折。目前,魯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澎湃新聞稍早前報道,11月8日18時許,被掌摑男童的母親唐女士稱,事發后,他們立即報警。涉事家長的掌摑行為導致其兒子面部挫傷、(左)外耳挫傷,聽力也受到一些影響,將作進一步檢查;孩子的爺爺右側腓骨上段骨折。9日下午,法醫已為他們做傷情鑒定。
男童祖父是否正當防衛,律師看法不一
此案件中,魯某某的行為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被掌摑男童的祖父持椅子與魯某某發生沖突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良善告訴澎湃新聞,魯某某構罪與否,取決于祖某某的傷情,而與男童被打一巴掌關系不大。
趙良善進一步解釋,如經鑒定祖某某傷情是輕微傷,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魯某某進行行政處罰。如經鑒定祖某某傷情是輕傷或重傷,根據刑法以故意傷害罪追究魯某某的刑事責任。
趙良善還認為,魯某某到祖某某家后,先是擊打男童面部,致男童仰面倒地,祖某某見狀,擔心男童再次受到傷害,對魯某某的侵害行為予以制止,并持塑料椅、木椅與魯某某發生肢體沖突,祖某某的行為可定性為正當防衛,并非雙方互毆。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祖某某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邢鑫稱,魯某某掌摑男童的行為,客觀上對男童身體健康進行不法侵害并造成一定后果,主觀上存在故意,且不存在免責情形。如造成輕傷的后果,觸犯了刑法第234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如造成輕微傷,只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造成輕傷的結果則應當根據刑法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不過邢鑫分析認為,男童祖父的行為不構成對魯某不法行為的正當防衛。
邢鑫進一步解釋,首先,正當防衛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不法侵害具有現實性和緊迫性,防衛行為是有意識的、針對侵害人實施的,且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該案件中,因為魯某某對男童的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其危險不具有緊迫性和現實性。所以祖父的行為不構成對魯某某不法行為的正當防衛,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未遂。
邢鑫還稱,該案件中,魯某某對男童祖父持木凳故意傷害的行為,進行了適時的防衛。但作為一個正值壯年的男子面對年長老人的攻擊,該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不具備必要性和相當性。
教育專家:家長應理性處理孩子間的沖突
孩子之間相互打鬧是比較常見的事情,作為家長和老師應如何妥善處理?
這類事件沒有一個標準的處理方式。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告訴澎湃新聞,如果孩子在學校期間發生沖突,所在班級的老師應該要負一部分責任。作為家長,比較妥當的處理方式,首先是將情況向老師反映,同時也要告訴對方家長,在多方共同的約束下,調查清楚到底是什么情況。
他認為,前述事件中,上門毆打對方小孩的家長在認知邏輯上存在問題,這種處理方式只會使得事情更加惡化。未成年人之間的沖突相對還是在可控的范圍內,但如果成年人直接介入事件,他的力度是超越孩子能夠承受的范圍的,此事件中,使用暴力的對象還是別人家的孩子,施加暴力的人更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儲朝暉說,孩子對于暴力的使用可能和家庭有一定關聯,當家長或是孩子周邊的人經常使用暴力,孩子會產生一定的模仿效應。所以對于家長來說,首先要保證自己不用暴力的方式對待孩子,另一方面,在處理涉及到自己孩子的暴力行為時,如果對方是孩子,一定要有清晰的認知:對方的力度是在一定范圍內的,所造成的傷害也在一定范圍內,要理性處理,至少采取的處理方式不能讓事件進一步惡化。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本文標簽:養老金,養老服務,居家養老,養老保險,社保,
本文標題:家長上門掌摑男童推倒老人是否構罪?律師回應
本文出處:http://www.818894.cn/news/news-shenghuo/28415.html
本站聲明:本站發布的內容(圖片、視頻和文字)以原創、轉載和分享為主,文章觀點不代表本網站立場,如果涉及侵權請聯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