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央法院調解了一起涉及再婚老人的贍養糾紛案件。
58歲的父親確診了惡性腫瘤,急需一筆治療費用,在和兒子溝通無果后訴至法院,要求其按月支付贍養費并分擔后續可能產生的醫療費用。
法官了解案情后發現,本案的實質是老人再婚后與親生子女間感情逐漸疏遠引發的矛盾,只有從根源上修復親情關系,才能解決老人的贍養問題。于是委派經驗豐富且有一定心理學知識的家事調解員許彩虹進行訴前調解。
調解員第一時間與當事人聯系,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耐心疏導當事人情緒,鼓勵他們充分表達內心想法,厘清矛盾癥結所在。
原來老人再婚后一直與再婚妻子、繼子女一起生活,經濟收入亦用于共同生活期間的各種支出,與兩個兒子逐漸疏遠,并產生了嫌隙。
調解員以拉家常的柔和方式,從彌合父子親情著手,引導兒子回憶父子間美好的點滴小事,喚醒其對父親藏在心底的愛,勸說其換位思考,充分理解父親目前面臨的困難處境。
在調解最后階段,承辦法官適時介入,向當事人釋明法律規定,告知其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的法定義務,不因父母再婚而終止。最終,在調解員、法官的共同努力下,父子解開了心結,兩名兒子同意按月支付贍養費,并表示以后會關心照顧父親,幫助父親分擔一部分治療費用。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百善孝為先,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應盡的義務。子女應當贍養老人,給予老人經濟上的幫助、情感上的關心、生活上的照顧,讓他們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安。
本文標題:再婚老人贍養難,訴前調解化煩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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