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新建小區需配建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
時間:2022-10-01 14:08 來源: 作者:小佳 人瀏覽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忻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五臺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為規范新建住宅小區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的建設、移交與使用工作,確保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能夠為老年人提供優質方便的基本公共養老服務,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忻州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新建住宅小區(包括新建居住小區和老城區連片改造居民區、棚戶區,下同)開發項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是指為社區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養老服務且承載服務設施的房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是指為社區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養老服務的設施。包括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老年活動中心(站)、老年照料中心(站)、智慧養老信息平臺、老年助餐點、助浴點、老年大學等。
二、配建要求
(一)規劃布局要求
1、新建住宅小區配建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應當符合當地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和社區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按照《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GB504372007)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等標準要求規劃布局。
2、各縣(市、區)應按照統籌規劃、均衡布局、分級設置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集中配置社區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避免出現用房和設施分布小而散,難以滿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況。在擬供應地塊的規劃條件、土地出讓條件中,應對配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的建設和移交作出明確規定。嚴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社區養老服務站(點)建筑面積原則上在5002000平方米之間。
3、宜靠近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
4、應與社區衛生、文化、教育、體育健身、殘疾人康復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具備條件的,可合并建設,以提高用房和設施服務、利用效率。要根據各類用房和設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線清晰、服務方便,周邊環境美化。
5、獨立建設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應不超過三層,一層門面建筑不得作為他用。與其他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設置時,應安排在建筑的三層以下,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的主要出入口應單獨設置,同時應配建無障礙設施。
6、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的主要功能用房應建設在日照充足、通風良好的位置,并滿足有關規范規定的日照時數要求。
7、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應與污染源、噪聲源及危險品生產、儲存等區域保持合理間距,確保設施環境和使用安全。
8、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設計應便于人車分流的組織管理,并應滿足消防、疏散及救護等要求,同時應設有可停車周轉的場地,保證消防、救護車輛就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出入口處應當設置機動車及非機動車停車場地,方便使用。
(二)設計要求
1、建設單位應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批準發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的通知(建標〔2010〕19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行業標準《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的公告(2018第36號)等標準規范的要求,設計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
2、對分期開發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配建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應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對于確實無法安排在首期的項目,配建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必須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完成。
(三)竣工驗收要求
新建住宅小區配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應嚴格按照建設設計文件實施,其中,墻體四白落地,地面平整,門窗、廁所、水電氣、無障礙等設施齊全,達到簡單裝修即可使用的標準。
三、配建程序
(一)規劃設計
1、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提出新建住宅小區項目擬供應地塊規劃條件時,應根據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的相關要求?,F有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或者不能滿足有關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標準的,應當按照標準將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作為規劃條件納入土地出讓合同。
2、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時,將規劃條件確定的社區居家服務用房和設施配建位置、規模、設計標準等規劃條件作為土地供應條件,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在編制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方案時,承擔配建任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同步編制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并邀請新建住宅小區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和項目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進行指導,在指導編制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規劃設計方案時,民政部門應結合當地老年人口現狀、養老服務需求以及設施運營管理需要對設施位置、各種功能用房面積、建筑高度、建筑日照、交通組織等提出具體的指導意見。
4、在新建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核查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在新建住宅小區施工圖審查時,圖審單位要認真把關,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配置必須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提供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的施工圖。
5、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承擔配建任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按原程序向規劃部門報審,規劃和行政審批部門征詢同級民政部門意見后,依法予以審批。
(二)竣工驗收
1、竣工驗收階段,承擔配建任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將新建住宅小區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納入工程驗收范圍,并邀請項目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參與竣工驗收。
2、規劃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的配置情況進行規劃核實,對未按規劃要求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不予規劃審核。
四、移交及運營管理
(一)移交
新建住宅小區項目建設單位取得項目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驗收合格意見后,應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向項目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使用權移交手續,簽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移交協議書》,并于60日內完成移交工作。
(二)運營管理
1、項目竣工驗收后,應在不改變產權的前提下,無償將使用和管理權移交當地養老服務主管部門用于開展社區養老服務。
2、所在縣(市、區)養老服務主管部門不具備運營條件的,應注重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運營管理的積極性。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具有一定資質和運營經驗的養老服務企業、社會組織作為運營方,鼓勵采取品牌化連鎖運營的方式,提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質量和水平。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具備運營能力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運營。
五、其它要求
1、各縣(市、區)要加強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建設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民政、住建、規劃和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明確任務分工,加強配合協調,嚴肅處理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切實把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建設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各縣(市、區)民政局要牽頭組織對住宅小區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工作實施專項督查,建立年度定期報告制度,將移交用房和設施以及運營情況報送市民政局。
2、房地產測繪機構在建筑面積預測、實測時,要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用房單獨列項,并在測繪成果報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積。
3、無養老服務設施的老舊小區,根據《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的通知》(忻政辦發〔2020〕81號)要求,由各縣(市、區)政府采取購置、置換、租賃或在小區內選址新建的辦法解決養老服務場所。2022年底,全市城市社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覆蓋率達到100%。
4、各縣(市、區)可依照本意見制定實施方案。
5、本意見由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根據職能負責解釋。
6、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8月25日
為規范全市新建住宅小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建設、移交與使用,推進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忻州市推進養老服務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忻政辦發〔2020〕81號)和《中共忻州市委辦公室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通知》(〔2020〕-68號)文件精神,制定《關于規范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建設、移交與使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更好地理解和貫徹《意見》精神,現做如下解讀:
一、出臺背景及意義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養老服務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讓老年人過上有品質、有尊嚴的晚年生活,2020年,省委省政府提出到2022年,以太原為標桿,基本實現每個社區具有一處社區養老服務站(點),建立以居家養老為主體、社區服務為依托、市場運營為支撐、專業服務為保證的社區養老服務體系。的目標任務,明確新建住宅小區要嚴格按照四同步(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落實養老服務場所。為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我市配套制定《關于規范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建設、移交與使用的意見》,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建設、移交、使用程序進行規范,進一步明確有關要求,推動我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二、起草過程
按照市領導批示精神,市民政局在征求市住建、規劃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草擬了《關于規范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建設、移交與使用的意見(代擬稿)》。6月29日,經市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會后,市民政局按要求對部分內容修改完善,再次征求了有關單位意見建議,并提交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按合法性審核反饋意見對擬出臺《意見》作了進一步規范細化,現經市委審定同意印發。
三、《意見》主要內容
《意見》共分適用范圍、配建要求、配建程序、移交與運營管理及其他要求五部分。
第一部分適用范圍,明確本意見適用于忻州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新建住宅小區(包括新建居住小區和老城區連片改造居民區、棚戶區)開發項目。
第二部分配建要求,明確了新建住宅小區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的規劃布局要求、設計要求、竣工驗收要求。
(一)規劃布局要求。新建住宅小區配建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應當符合當地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和社區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按照《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GB50437-2007)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等標準要求規劃布局。
(二)設計要求。明確建設單位應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批準發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的通知(建標〔2010〕19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行業標準《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的公告(2018第36號)等標準規范的要求,設計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服務設施。
(三)竣工驗收要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應嚴格按照建設設計文件實施,其中,墻體四白落地,地面平整,門窗、廁所、水電氣、無障礙等設施齊全,達到簡單裝修即可使用的標準。
第三部分配建程序,明確了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規劃設計、竣工驗收程序。
(一)規劃設計。明確在提出新建住宅小區項目擬供應地塊規劃條件、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編制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方案、新建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等情形下有關部門職責任務,確保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與新建住宅小區同步規劃設計。
(二)竣工驗收。明確要求承擔配建任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將新建住宅小區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納入工程驗收范圍,并邀請項目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參與竣工驗收。
第四部分移交與運營管理,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移交、運營管理提出具體工作要求。明確項目竣工驗收后,應在不改變產權的前提下,無償將使用和管理權移交當地養老服務主管部門用于開展社區養老服務。所在縣(市、區)養老服務主管部門不具備運營條件的,應注重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運營管理的積極性,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具有一定資質和運營經驗的養老服務企業、社會組織作為運營方,提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五部分其他要求,厘清民政、住建、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的職責分工,壓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任,對無養老服務設施的老舊小區如何解決養老服務場所作出要求。
本文標簽:養老金,養老服務,居家養老,養老保險,社保,
本文標題:忻州:新建小區需配建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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