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個人可以依靠金融系統實現養老,那為什么政府還需要建立公共養老保險(養老保障中的第一支柱)?針對這一問題,學界主要有這幾種解釋。
一是優化收入分配格局。一方面,部分弱勢群體很難依靠自身儲蓄滿足養老需要,另一方面不同代際在收入水平上存在差異。借助現收現付制的公共養老保險制度,則能實現不同收入群體間、不同代際的收入再分配。
二是糾正部分人的非理性行為。生命周期理論指出,一個理性的人在做消費決策時,會綜合考慮一生的收入水平,然后將收入相對均勻地用于各期消費,從而達到一生效用最大化。然而,在現實中部分年輕人過于偏好當前消費,持有今朝有酒今朝醉的態度,將當期收入全部用于消費,未將適當比例的收入作為儲蓄用于老年消費。此時政府借助公共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強制儲蓄,可以糾正不理性行為,防止出現老年貧困。
三是應對長壽帶來養老儲蓄不足的問題。假使所有的人都以預期壽命為基準,為將來養老進行儲蓄,但隨著經濟發展人均壽命不斷提高,這會導致年輕時的儲蓄無法滿足養老的需要。建立公共養老保險制度則能幫助個人克服長壽帶來的養老儲蓄不足的問題。
政府已經設立了公共養老保險,那為何還要建立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第二支柱),并發展個人養老金(第三支柱)?在我國公共養老保險主要是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構成,其政策目標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需要借助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改善老年人的生活。
本文標題:個人可以依靠金融系統實現養老,那為什么政府還需要建立公共養老保險(養老保障中的第一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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